项目业务组织体系Ⅰ:本质是以“第三种方式”协调工作的业务系统-上

时间: 2024-03-12 00:54:01 |   作者: 媒体动态

  原标题:项目业务组织体系Ⅰ:本质是以“第三种方式”协调工作的业务系统-上

  采用项目管理模式的企业随着实践的深入,项目部管理、项目群(集)管理、组织级项目管理等已不足以满足需要,从“项目业务组织体系”的完整认识和规范构建入手,将成为提升项目管理上的水准的一个重要着力点(相关研究参见《项目管理模式深度引入遭遇运行黑洞——隐形力量和作用机理》一文)。

  无论生产、经营还是科研,完成一项工作总是涉及到所需的全部资源和管理这些资源的全部主体,且要求这些资源和主体一定要按照一定方式组织起来。这种针对特定工作对象,全部资源和主体按一定任务结构、权责体系和协调程序等关系规则,集成为一个独立的功能性系统,即为“业务组织体系”。

  从范围看,业务组织体系包括参与业务的全部资源和主体,而不论它们是本企业的还是市场上别的企业的;从要素看,业务组织体系包括资源、主体和关系规则这三类要素。

  项目业务组织体系,是实践中常见的三类业务组织体系中的一种,它采用(具有特定程度的)第三种方式协调工作。

  【知识补充:三种主要的关系规则】在业务组织体系的三类要素中,关系规则决定业务组织的性质类型。其中最常见的关系规则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式的关系规则,一种是市场式的关系规则。此外,在二者间还存在大量程度不同的混合性规则,统称为“第三种方式的关系规则”。行政式的关系规则常被企业用在一个组织内部的关系处理上,在这样的业务组织体系中表现为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有行政管理权,可通过行政手段(强硬的指挥、命令方式)协调工作;市场式的关系规则常被用在不同组织(尤其是那些没有隶属关系的组织)间的关系处理上,在这样的业务组织体系中表现为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仅有采购管理权,即只可以通过商务手段(纯粹建立在经济利益关系和价格机制基础上的谈判、合同管理等方式)协调双方的工作;而在规范的项目管理模式中,所采用的实际是第三种方式的关系规则中的一种——称为“项目式关系规则”。

  采用项目式关系规则的业务组织体系,即项目业务组织体系,它是一类特殊的业务组织类型。在项目业务组织体系中,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虽没有行政管理权,但也并非仅通过“无形的手”协调工作,而是拥有较多的业务管理权,即能够在商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种种业务管理手段(组织管理、计划管理、变更管理、职能控制、生产调度、绩效管理等方式)协调工作(相关研究参见《项目部的合理边界在哪里》一文)。

  三种不同的业务组织体系,建立的权力基础不同,因此在业务管理过程中管理范围和介入深度存在很明显差别:

  - 行政式业务组织体系建立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因此在业务管理过程中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全部管理环节都有任意介入权——事前已进行分权设计并执行的除外;

  - 市场式业务组织体系建立在简单的业务管理权(采购管理权)基础上,因此在业务管理过程中一个主体通常只对另一个主体最后工作结果来管理,其它环节均无介入权——这里主要讲的是在典型或标准的市场交易中主体间形成的业务组织体系;

  - 项目业务组织体系建立在充分的业务管理权基础上,因此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业务过程也有介入权,但仅对具有里程碑性质和接口管理意义的节点来管理介入,且不具有任意性——含义是必须在之前的一系列业务计划(包括合同文本等)中针对介入的环节、内容和方式等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可理解为被管理主体将一部分资源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让渡给另一个主体,受让方因此具有对让渡方的相应业务管理权。

  总之,项目业务组织体系是建立在较为完整的业务管理权基础上的,在业务管理过程中对被管理主体的最大介入程度高于市场式业务组织体系但低于行政式业务组织体系(相关研究参见《软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实践缺陷》一文)。

  ****【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品科创说管理专栏】****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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