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 2023-09-08 00:02:52 |   作者: 雷电竞入口

  原标题: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文件已于2023年7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及指定媒体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该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发行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的相关主体就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3年10月31日实施完成,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或承诺,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实际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03,864,609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送股、未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和金额均按照上限,即发行数量为15,928,63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万元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5、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411.8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851.64万元。在此基础上分别按照下降10%、持平、增长10%三种情况对2023年情况进行测算;

  6、未考虑预案公告日至发行完成日之间分红的影响,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8、不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入后带来的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总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存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营运现金流,提升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扩大市场份额、巩固行业地位、拓展主营业务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营运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与持续经营能力,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与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合理且规范地使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有利于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扩展现有业务规模,开拓新业务类型,稳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为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持续落实对公司股东稳定且科学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具体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夫先生和金萍女士作出以下承诺: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7、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7月21日,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永夫先生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同时签订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夫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过程中关联董事陈永夫先生、金萍女士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陈永夫先生、宁波永泰秦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回避表决,并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陈永夫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30.8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陈永夫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监管措施,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7月22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1.39元/股。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公司与陈永夫先生于2023年7月21日签订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夫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甲方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7月22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1.39元/股。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5,928,639股(含)。甲方发行股票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依据前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应当舍去取整。根据前述认购金额及发行价格计算,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5,928,639股(含),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00%。甲方本次发行数量具体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为准。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双方确认,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价款缴付通知书后,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认购价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乙方支付认购资金后,甲方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完成将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相关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所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锁定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所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交易或转让,但向甲方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1.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2.双方将不因签订或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协议的履行。

  3.双方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签订与本次发行及认购一切相关的手续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5.乙方确认,乙方完全基于自身对甲方的判断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甲方也未就此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

  2.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深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前述任何一项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次交易自始无效。如非因一方或双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深交所撤回申请材料。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动、暴乱及战争等。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前述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60天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1.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或在本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因其自身过错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拟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如甲方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拟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的,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3.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指定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全部认购款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本次发行尚待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如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或注册,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有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继续履行。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方披露,或该等信息已经公开披露,协议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认购相关事宜严格保密。

  1.本协议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陈永夫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抱有高度信心,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提升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稳定公司股权结构,提升市场信心。同时,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助于上市公司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将会进一步巩固陈永夫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的24个月内,除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外,陈永夫先生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形。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永夫先生、金萍女士回避表决。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永夫先生。鉴于陈永夫先生系公司的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股份的关联方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规定的要求,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1)截至2023年8月4日(星期五)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299号汇盈大厦6楼会议室。

  2、上述提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提案1-5、7-12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提案1-5、7-10、12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提案2包含子议案,需逐项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持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邮件或传线、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地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必须按时提供完整文件进行登记后参加。请现场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主动配合公司做好现场身份核对及个人信息登记。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者所有费用自理。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3、填报表决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的时间为2023年8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 月 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 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永夫、金萍回避表决,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永夫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不超过1,592.8639万股股份(含本数)。本次发行前,陈永夫直接持有公司3,2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1%,陈永夫一致行动人宁波永泰秦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夫配偶金萍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公司655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31%,陈永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855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7.12%。按照本次发行上限1,592.8639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陈永夫将直接持有公司4,792.8639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1%,陈永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447.8639万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5.48%。本次发行前后,陈永夫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陈永夫和金萍夫妇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陈永夫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公司与陈永夫先生签署的《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夫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陈永夫出具的相关承诺,陈永夫承诺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免于因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陈永夫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免于发出要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断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2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53号),要求公司对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说明。

  公司管理层对此高度重视,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对关注函进行了逐项回复。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陈永夫先生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或有其他类似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本公司及子公司等利益相关方向陈永夫先生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永夫先生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陈永夫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宁波永泰秦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泰秦唐”)分别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2023年7月22日)前六个月不存在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2.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亦不存在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情形。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因此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本合伙企业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2023年7月22日)前六个月不存在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2.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亦不存在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本合伙企业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情形。

  4.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本合伙企业因此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泰运”)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5,928,639股的股票,认购总金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永夫先生拟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陈永夫、宁波永泰秦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泰秦唐”)向公司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永夫先生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所致,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皆为四舍五入所致。

  2023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与陈永夫签署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夫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陈永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1、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陈永夫先生本次认购永泰运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陈永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交易或转让,但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陈永夫先生与永泰秦唐持有公司的3,855万股股票尚在首发锁定期内,全部属于限售状态。

  4、陈永夫先生进行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及其关联方向陈永夫先生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物流运力提升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划的2023年4月延长至2024年12月。上述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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