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见李逵原形毕露

时间: 2023-10-15 07:13:27 |   作者: 冲压设备

  上周,在我市工业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进行过程中,某检验测试的机构向市卫健委反馈:有家企业竟然向调查组出示了一份“某机构”出具的假报告来“迎检”。而更可笑的是,这份假报告的出处正是去调查的该机构。简单翻阅后,机构调查人员凭借着多年工作经验,基本判定这是一份虚假报告!经公司后台数据确认,明确这就是一份由职业造假机构伪造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该企业负责人是经过专业机构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也知道企业日常经营一定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但是从他口中居然说出了“为了应付检查、时间紧、知道这是假的”。300块钱就“办”个假报告,知假买假!知法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依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仔细的检测、评价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有关的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该企业的这些行为,不单单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相关线索已移交公安部门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在今后的工作旗帜鲜明、正本清源,秉承“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的理念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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