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儆效尤 长兴县发布5起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3-06 20:30:36 |   作者: 产品展示

  浙江之声12月5日讯(通讯员:陈时敏)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年以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林城镇应急管理站、消防救援站、林城镇环保所等部门精干执法力量,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深化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月行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成效。现公布部分执法查处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2023年10月31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西北角安全出口被封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兴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案。

  2023年11月1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舒某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从事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兴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3年11月2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王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从事激光切割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0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3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6之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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