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丰台区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征集

时间: 2023-09-17 17:40:31 |   作者: 媒体动态

  为加快推动丰台区旅游业发展建设工作,促进丰台区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强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对全区旅游业的带动和引导作用,根据《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丰台区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区文旅局现开展2023年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工作部署及要求,项目申报范围详见《丰台区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支持范围。2023年度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征集主要聚焦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符合市区两级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且项目本身或项目所在区域有较成熟的规划。

  (二)项目实施可充分提升我区旅游产业功能,建设内容具体,建设条件基本具备。

  (四)项目单位须在丰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五)同一项目、同一内容,本年度已获得或以往年度获得过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包括市文旅局或市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一)项目申报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区文旅局做申报。如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项目原则上需经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同意。

  (二)申报项目需依据项目征集范围,明确项目所属类别并在项目申报表中明确标注。

  (三)项目申报包括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附件2)及项目方案。网上申报是指盖章的PDF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政府内网报送至区文旅局,书面申报是指将加盖公章的项目申请资料报送区文旅局。

  (四)项目申报后由区文旅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预审,预审后将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对项目库中暂不具备支持条件的项目,区文旅局将会同区财政局逐步予以研究支持。

  (五)项目通过初审进入正式评审程序后,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图纸、预算等相关项目资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丰台区旅游业健康发展,推动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9〕2203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拨付至我区,用于支持我区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财政、旅游、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一)旅游区、景区(点)及旅游村镇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最重要的包含:导览标识、停车场、卫生间、旅游咨询站(点)、观景平台、旅游步道、休憩设施、公共景观、智慧旅游系统等;

  (二)旅游规划和宣传,最重要的包含:旅游规划策划编制,旅游宣传、展示、推介等活动;

  (三)旅游业态发展提升,最重要的包含:红色旅游、民宿、精品酒店、采摘篱园、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生态渔家、国际驿站、山水人家、民族风苑、养生山居、葡萄酒庄、汽车旅游营地等;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前,应按项目类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具备实施条件。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及离退休人员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项目管理方式来进行分配,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而实施的项目。一般项目由我区依据市文旅局下达的全市旅游重点工作和年度重点投入方向统筹安排。补助资金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和全市旅游重点工作。

  (一)项目立项。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市级主管单位的要求明确资产金额的投入方向和任务项目,牵头研究确定本部门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并进行审核,于当年9月1日前牵头完成储备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申报和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做到不虚报、不漏报。

  (二)资金拨付。丰台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转移支付管理规定、项目审核情况下达到预算单位。丰台区财政局对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做监督,对各单位、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项目执行。项目实施单位理应当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仅允许申报一次,预算资金下达后,未执行事项今后不再进行二次下达。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丰台区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执行,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实施。

  (四)项目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报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丰台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查和批准手续。

  第八条 项目实行滚动管理。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丰台区财政局根据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结合申报项目轻重缓急、下一年的财力预估情况共同制定下一年的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全部纳入项目实施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如因财力限制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列入以后年度计划。

  第九条 丰台区财政局和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丰台区财政局将上一年度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分配方案、结余结转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年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将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管理情况,包括全市旅游重点工作和年度重点投入方向的落实,以及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市文旅局备案。

  第十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和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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