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时间: 2023-11-03 22:30:54 |   作者: 雷电竞ray

  原标题: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企业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赞同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赞同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4、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6、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合乎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98人,授予数量100.028万股,实际认购数量情况如下:

  6、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同时,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指标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励对象的各解除限售期可解除比例,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假设每个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B,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A或业绩目标B,按上表所示相应确定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未能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考核设置;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假设每个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计算方式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B,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目标A或业绩目标B,按上表所示相应确定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未能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企业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评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公式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锁比例(L)×个人层面解锁比例(M)×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发展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明显的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000股;同时依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709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董事会依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为: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其中:1名离职激励对象调整前数量为1000股)。首次授予数量由72.72万股调整为101.668万股(其中:1名离职激励对象调整前数量为1000股,其他102名激励对象调整前数量为72.62万股),预留部分数量由18.18万股调整为25.45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

  (1)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份12,600股全部失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2人调整为98人,数量由101.668万股调整为100.408万股;

  (2)另外有2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3,8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98人不变,数量由100.408万股调整为100.028万股,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98人,合计缴款24,666,904.80元。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2023年6月8日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联的内容以及公示情况一致。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5-00005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7月17日,德明利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投资款人民币24,666,904.80元,其中:计入股本1,000,280.00元、计入资本公积23,666,624.80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德明利根据2023年6月8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规定,以总股本80,176,8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32,070,720股,新增注册资本32,070,720元,本次转增后注册资本人民币112,247,520元,股本人民币112,247,520元,截至2023年7月17日止,变更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12,247,52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12,247,520元。德明利依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80,176,800.00元,实际所收资本(股本)人民币80,176,800.00元,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2月30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I10597号验资报告。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3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9月8日。

  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将发生明显的变化,按最新股本113,247,800股摊薄计算,2022年度公司每股盈利预计为0.5933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12,247,520股增加至113,247,800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市价,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3年6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意味着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会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二、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时间符合有关规定的说明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符合有关规定,未在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期间授予及上市: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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